第五章 绿地景观规划管理5。1.加强对文物古迹 历史地段的保护。新增建设项目应注重保护和延续城镇的风貌特点.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5。2。居住用地应按用地面积的8 设置集中绿地,并将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流和城市开敞空间布置,5,3,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且对外开放。5,4 鼓励建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公共建筑应强化屋顶绿化,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5。5,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性的集散广场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6 对流经县域内的重要河流锦江 漉溪河,江安河。白河。杨柳河等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0米的带状绿地 对其他规划沟渠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米的带状绿地,对公园。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其绿化面积.含水面、应大于70 公共绿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高大乔木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而且其投影面积应达到绿化种植面积的50.以上,公共绿地内可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米,总建筑密度不应大于5.单处公共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多处公共服务设施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带状绿地内不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绿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