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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5,1。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新增建设项目应注重保护和延续城镇的风貌特点 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5。2,居住用地应按用地面积的8 设置集中绿地。并将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流和城市开敞空间布置。5.3,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5 4。鼓励建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公共建筑应强化屋顶绿化.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5,5、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性的集散广场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6.对流经县域内的重要河流锦江,漉溪河。江安河,白河、杨柳河等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0米的带状绿地.对其他规划沟渠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米的带状绿地,对公园.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其绿化面积。含水面,应大于70,公共绿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高大乔木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而且其投影面积应达到绿化种植面积的50 以上.公共绿地内可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米 总建筑密度不应大于5,单处公共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多处公共服务设施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带状绿地内不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绿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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