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绿地景观规划管理5。1.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新增建设项目应注重保护和延续城镇的风貌特点,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5。2 居住用地应按用地面积的8、设置集中绿地,并将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流和城市开敞空间布置,5。3.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5。4。鼓励建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公共建筑应强化屋顶绿化。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5。5.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性的集散广场集中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6。对流经县域内的重要河流锦江、漉溪河 江安河、白河。杨柳河等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0米的带状绿地。对其他规划沟渠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米的带状绿地,对公园.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其绿化面积 含水面 应大于70。公共绿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 高大乔木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而且其投影面积应达到绿化种植面积的50,以上,公共绿地内可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米 总建筑密度不应大于5.单处公共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 多处公共服务设施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带状绿地内不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绿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应景观化处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