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质量行为管理第四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其责令整改。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二 未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三.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 校准.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四。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保养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的。五.隐匿或擅自销毁按规定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六 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 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七,试验室人员不满足最低配备要求的或生产管理、技术试验人员严重不到位,不履职的.八.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为导致预拌商品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九。使用不合格.无质量证明.已淘汰,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十 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十一,运输过程中以及在施工现场任意加水或外加剂,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责令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一 未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 取样、送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二,使用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三 使用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的产品,四,在施工现场任意加水或外加剂。五,要求或委托生产企业制作或养护混凝土试件的,六.因使用单位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第四十二条、同一品种相同强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两次监督抽测不合格的 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间存在问题的该品种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其,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在整改期间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第四十三条,发生第四十条的 一 四。五。八、九。十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其相应的工程检验评定资料不能作为工程验收依据.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实体做验证性检测.进行设计复核.并需重新组织对该部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四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因检测能力达不到要求,或因检测管理不规范而被责令整改的.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进行相应检测项目的试验 第四十五条,对无资质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其责令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使用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 出具虚假合格证 篡改或伪造合格证,违反规定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责令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人员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停止从业资格的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九条,见证取样人员有弄虚作假、不履行见证取样职责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停止从业资格的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