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 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建立原材料进场记录.原材料进货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材料名称 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 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 样品编号等信息,第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常用原材料。气候情况。设计并通过试验确定不同强度等级.不同施工条件的配合比。编制在用配合比一览表.当原材料或气候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试验并更新在用配合比一览表,第十五条.试验室根据订购合同、选用在用配合比一览表内符合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作为基准配合比,再根据砂,石含水率及砂中含卵石量对基准配合比进行调整。出具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第十六条 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试验室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进行生产,有关数据应具备一致性和可追溯性。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存档备查。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 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原材料应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设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厂家,等级,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砂石仓位应有遮雨,排水及除尘设施.水泥和外加剂应密封仓储,外掺料应妥善保管、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楼.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 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至少保存3个月.第十九条.生产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检定或校准,并保存相关记录,第二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并贯彻实施防粉尘,防废液。防废渣等环保措施 第二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 预拌混凝土 GB T14902,及合同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检验,按规定的取样批量制作试件,进行养护和检验、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试件编号、强度等级 坍落度实测值,制作日期 龄期和制作人等信息,试件表面应以刻写方式清晰标识编号、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和无标识的试件、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第二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科学调配运输车辆 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第二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一 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与结料.二,严禁向运输车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任意加水或外加剂 三,运输车筒体在夏季温度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四 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五、运输车不应超过其荷载量装载预拌商品混凝土.并避免在运输过程污染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