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建设规模制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规模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审批的参考依据。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需设立两个以上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应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个独立搅拌站需单独申请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注明独立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名称及其资质.独立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纳入当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规模的控制规划。第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 标准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 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 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定期的计量设备委托检定和自行校验制度 六 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 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 其它必要制度.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九条.试验室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二 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 并经相关检测技术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 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四、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 可开展的检测项目和主要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要求详见附件。五.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水泥和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 且不小于30,水泥,粉煤灰 矿渣粉和外加剂等专用留样室应符合相关要求 面积不少于15。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作为企业内部生产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系统应与自治区及各设区市检测信息平台联网.以备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查,第十条。对存在问题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采取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与企业资质管理相结合。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