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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相互配合.共同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时入模创造必要的条件、在混凝土施工前做到道路平整,通畅,有照明和水源,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按、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说明书,的说明以及相关标准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浇筑和养护。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负责,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因故停工、均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五条。监理或建设单位应对交货检验及泵送,浇筑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预拌商品混凝土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监理单位可根据约定,代表建设单位进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核实合同产品的生产质量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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