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 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全区推行信息网络技术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