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并点状分布于其他主体功能区之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在该区域要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成为我市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一.区域范围和功能定位,一。区域范围.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呈点状分布,见附表3.该区域总面积1491.65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面积的12、5,二.功能定位、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贵动植物基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地、生态安全的保障地。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加强水域生态修复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维持生物多样性,要引导人口逐步向城镇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提高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和环境安全。二.空间管制原则,一.自然保护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进行管理、对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类管理 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逐步向外转移自然保护区人口.核心区逐步实现无人居住、加强交通。通信 电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禁止新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穿越核心区,二.水源保护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进行管理,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三,风景名胜区.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474号.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四,森林公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森林公园规划进行管理、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森林公园内以及可能对森林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等活动 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森林公园规划、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 五,地质公园 依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和地质公园规划进行管理、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地质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等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六、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国家重要湿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4,50号。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进行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内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湿地公园依据、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建城。2005,16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