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九条。防火规划,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森林资源分布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设置森林火险预警 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在重要地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域修筑防火道路,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全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包括森林火灾扑救职责分工.森林火情报告.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人员疏散撤离,扑救队伍.火灾现场看守、灾后处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防火联防机制、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毗邻行政区域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成立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制度。建立联防联控。互通信息 资源共享,协同扑火的联防工作机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参加,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确定。省际间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第十三条。有关经营管理单位责任、铁路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经营管理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隐患排除和巡护工作。电力线路。通信电缆和电信塔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 清除危险可燃物 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和防火安全检查,在林区设立的车辆加油站,加汽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垃圾处理场,设在山边林缘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备、制订扑火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 对旅游者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扑救队伍建设,县,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场 国有林业采育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灭火装备、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第十五条,护林员配备.县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基层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配备护林员。生态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村,居、民委员会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护林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考核,商品林由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聘护林员.并报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备案、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巡护森林 制止野外违章用火。通报森林火险等级,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以及森林防火宣传等职责。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度的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用火许可和管理、进行野外农业生产用火 林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建设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军事实弹演习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林内 林缘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 火把照明,烧垃圾、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等其他野外用火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和许可决定、申请进行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林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建设用火的.应当填写野外用火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用火证明等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九条.许可备案和用火防范措施.批准野外用火的机关应当将野外用火许可情况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通知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 居,民委员会,及时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经过批准的野外用火 应当在4级森林火险等级以下进行。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 确定看护人员。预备应急扑火力量 二.开设10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准备扑火工具.三 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四 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高森林火险期禁火令和防火措施.在高温 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 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在高森林火险期和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有关单位和个人 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严格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禁火区管理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实行用火管制。禁火区应当设定明确的标志.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第二十二条、对无行为能力人监管、在森林防火期内、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人员 加强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玩火用火。第二十三条。火险预警预报,在森林防火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