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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除外、第三条.防火工作方针,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 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参加灭火的义务、第四条,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森林防火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救灾减灾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 物资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森林防火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森林防火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六条.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森林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第七条,森林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对森林火灾保险的保费应当予以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 表彰奖励.对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措施有力、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的县和连续十年无森林火灾的乡镇,森林经营单位,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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