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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野外用火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在林地内,山边林缘的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建设用火、军事实弹演习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垃圾.烧蜂窝,烧山驱兽 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等其它用火.第四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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