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四条 火警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12119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在同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立森林防火值班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森林火情的监测 预警和扑火调度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当设立森林防火值班室。及时接警处置火情 接到森林火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调查核实 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二十五条,省级森林火灾报告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设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通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 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或者成片的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火灾,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名胜古迹、革命历史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八,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军事。电力,11万伏以上线路、通信设施的森林火灾、九,需要省支持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启动和现场应急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发生死亡3人以上 或者重伤10人以上森林火灾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火灾现场天气,地形和植被情况确定扑救方案,并指定扑救负责人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根据森林火灾扑救的需要,可以决定采取开辟阻火隔离带、点烧防火线、消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实施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第二十七条,扑火原则和扑火人员、扑救森林火灾应当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扑火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做好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第二十八条,森林武警扑火要求,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扑火要求。发生森林火灾 气象 交通运输.通讯、民政 公安。商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第三十条。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 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查验无复燃可能后 方可撤出看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