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灾后处置第三十一条 火灾调查报告,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监察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15日内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 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中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跨县级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二条,医疗抚恤、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医疗抚恤费用.属于非国家职工的由起火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医疗和抚恤,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死亡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三条 扑救费用、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经营单位先行支付,待火灾扑灭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包括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其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和其他军 警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费用,按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