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红线,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 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一.用地分类.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2。韶关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8个中类,80个小类。3,在韶关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表3,1.韶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15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 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5二类幼托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5三类幼托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 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5四类幼托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5.商住混合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行政办公用地,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设施的用地,C12商业办公用地.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 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 C23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2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C33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 音乐厅 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4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体育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 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 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 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 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66中学用地。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 高中等 C67小学用地。指各类小学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 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 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 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村镇公路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 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其它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 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2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道的用地、S13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道的用地、S14支路用地,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 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 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2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3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4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 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 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电话设施的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电话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 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 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11.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 桑园,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 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 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 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9,发展备用地。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E10 闲置地,指适宜建设、但尚未开发的用地、二.地块控制标准。1,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2、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表3.2。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旧区 m2,新区.m2。低层建筑,5001000多层建筑,100015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20002500高层公共建筑,25003000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3,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土地使用兼容性,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3,4的规定执行 表3 3。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可相容用地类型,用地类型,二类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保安用地、水,域,R2C1C2C3C4C5C6M1m2W S1S2S3U,G1G2D3E1二类居住用地,R2、办公用地。C1.商业金融业用地.C2.文化娱乐用地 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 m2。仓储用地,W.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 G2,水域.E1.注、最相容。不相容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3、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U绿地 一类 二类。三类 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类、三类、普通,危险品.公共。生产防护,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 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 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 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技工 成人和业余学校 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0普通储运仓库,31危险品仓库。32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3社会停车场。库 34加油站、35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36客,货运公司站场.37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8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3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规划用地红线与面积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及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 河涌.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和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块 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 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二 建设项目与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五。建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六 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 公园绿地,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设规模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分为地上部分建筑面积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广场、绿地公共开放空间、不包括建筑退让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奖励建筑面积、具体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居住用地.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表3,5,居住用地分级规模,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居、住 区.小。区 组 团.户数 户 10000,200003000。5000300 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 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 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三。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四。城中村改造应符合韶关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 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第十四条、工业用地,一,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 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2、二 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3,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二,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第十五条,仓储用地、一。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2,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3、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二,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表3,6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 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 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 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50 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 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6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3。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2、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城市绿地。一,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二.在规划编制中 建成区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 旧城区不低于25。三、在规划编制中 人均公园面积不应小于7平方米 每个公园的用地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四.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 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五.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100米防护林带.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根据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5 武江,浈江和北江干流,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沿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六、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 工业区 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具体规定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7规定执行。表3。7,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别。代号.绿地率。新区,旧区。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5,25、行政办公用地.C1 35,30,商业金融业用地,C2,35.30,文化娱乐用地.C3。35.30,体育用地.C4,3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卫生用地 C5、40、40.高等院校用地,C6。40.40.科研设计用地.C6,40,40。其它学校用地,含中小学用地 C6、3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用地,W,M.40,危险品仓储用地,W,40、一般仓储用地、W,20、20,一般工业用地,M。20,20 2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 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统一验收.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 8的规定执行.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应按表3,9控制厚度,表3,8、平台绿化折算表屋面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折算系数。1,50。70,1,5且 5、00 50、5,0且.12,00,30。12 00表3,9。种植覆土深度控制表种植物,种植土最小厚度,cm,花卉草坪地。30灌木,50小乔木、藤本植物、80中高乔木,110.4.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表3,10相应设计要求时 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表3、10,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绿化部位。设计要点、折算绿地系数 周界绿化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 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 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0.3停车位间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0,2地面绿化,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0.15注 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七,区域绿地应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农业生产等为主 保证城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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