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十条。重点地区,地段的景观设计,一,重点地区的景观设计、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节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二,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1。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2.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 统一设计 隐蔽处理,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网.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第四十一条。建设场地环境设计 一 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二。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三,建筑物前广场 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 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 统一验收.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景观,一.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 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景区周边第一排与其它地段高度在16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外墙饰面材料、原则上不得采用面砖 三、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 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四,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 配电房.厨房,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设置、五。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有特殊需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除外。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 通透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须退道路红线1 5米以上。六,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檀、台阶等.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七。建筑最大沿街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第四十三条 围墙的景观要求、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 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等、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 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