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五十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五十六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第五十七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六十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一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 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 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二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 次干路的 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三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 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 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 六 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 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四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 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 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