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五十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 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 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 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 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一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二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 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三条 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 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 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 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四条。以下地段的管线 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 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