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五十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 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五十六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第五十七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 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 0米 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六十条.新建 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三 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一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 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二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 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 第六十三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 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七、现有管沟 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四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 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 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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