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五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五十六条。道路绿化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 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 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六十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一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二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三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线相平行 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 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 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 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 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四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 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