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 围墙透空透绿 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三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四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不宜超过10,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 5.即56 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六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 2米 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