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新建多 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 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 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三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四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 S.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六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 8米、不应高于3.6米,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