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新建多 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 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 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三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四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 5 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六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 8米.不应高于3.6米,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 2米、并应透空设置 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