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三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四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 W.S,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 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六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 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