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 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三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四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 W。S。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四十六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 8米 不应高于3.6米.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