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 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三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四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六条,多 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