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三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 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四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 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 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六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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