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安吉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大类代号。中类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关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 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其它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仓库.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其它用地,E 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等设施 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 供热等设施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绿地,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 劳改农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批准后执行。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 表示允许设置、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 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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