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 项的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 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四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 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 7倍控制、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二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 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第三十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 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 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一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乡道不少于五米、第三十三条。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三十四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 城镇规划进行管理 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米 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110千伏 12、5米,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