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 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 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 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注,h 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二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 多 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第三十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第三十二条。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 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 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第三十三条,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 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三十四条。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 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 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米,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 30米,220千伏 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 10米.2 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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