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县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度以内,含45度 下同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不小于1、1。新区不小于1 25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系数可在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95倍 且其最小值为6米,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建筑间距系数可在平行布置的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2 东西向的间距、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可在平行布置的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7倍。同时不小于相对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 且其最小值为6米,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 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 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第十六条、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0。第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底层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 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底层车库可以扣除、第十八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应避免窗洞相对、否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 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 2.东西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 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条、在符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5米,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 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6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