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制第六十一条,建筑色彩应结合泸州的具体情况及气候特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泸州市城市总体风貌规划、和,泸州市城市色彩规划 的要求确定。片区色调风格应注意协调统一、城市新区新建居住建筑外墙面和坡屋顶分别宜采用咖啡色系和红色系。色彩搭配应协调、美观,第六十二条 低层及多层居住建筑必须设置组合式双坡屋顶,且坡度不应小于28度.退台部分应临街设置 公共建筑应注重顶部造型处理,报送方案时应同步报送光亮工程设计方案。第六十三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单体长度不宜超过60米、第六十四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结合小区主入口,绿化开敞和道路交叉口集中布置,在考虑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设置于整栋建筑内或高层建筑裙楼部分,其余部分不得设置底商建筑.为创造宜人,便捷的生活,购物空间、在根据片区规划建设的商业步行街内可集中设置底商建筑和低。多层商业建筑.第六十五条,所有商业门市应采用大开间形式.外墙部分采用高档装饰材料、不得安装卷帘门 第六十六条.建筑立面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对广告位 空调,防盗窗,雨蓬,落水管等进行同步规划设计.在施工中应同步实施、竣工时同步验收 第六十七条 主干道临街建筑的临街墙体不得设置开敞式生活服务性阳台,厨房 卫生间等功能性房间 第六十八条.高层电梯公寓宜采用规整对称的塔式建筑造型。建筑外墙应采用规整对称的布局形式,减少凹凸墙面,建筑立面在满足功能需要的条件下满足考虑保温节能要求.第六十九条.高层建筑造型应挺拔优美,不同高度的建筑应结合地形相对集中布置 高度在50米以下的住宅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50平方米.高度在50米和75米之间的住宅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0平方米。高度在75米和100米之间的住宅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50平方米 第七十条,电梯.楼梯 门厅等公共交通部分和架空层部分墙体装饰应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装饰材质应兼顾美观.耐用。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外装饰效果图应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外装实施前应由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现场确定外装材质.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