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大于,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附表二。中所列的指标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进行加权平均。应按用地范围和建筑类别分别计算指标。第十四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 容积率控制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交通 市政等公益性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十五条,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居住用地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过,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中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经专委会审查确定指标的除外。第十六条,用地性质明确可兼容小区商业的居住用地可设置为小区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规模不得大于地上计容面积的10,用地性质中明确兼容商业用地的居住用地可设置为居住区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规模不得大于地上计容面积的20,第十七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物、第十八条、高层建筑所在地块公益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容量应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容量需求,第十九条、旧城进行住宅。商业开发应在满足地块公益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服务要求前提下确定开发容量 第二十条.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为小区服务的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地下停车库,管理用房 发电机房。消防水池等设备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因为地形高差局部露出地面应采用斜坡绿化和高大乔木予以遮挡.美化、2 为居住区服务的公厕,垃圾库 物管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3、居住建筑底层无围合结构的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0米,且仅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除以上条款外的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容积率计算、4、单层厂房高度超过8米的、按2倍面积计算容积率.第二十一条。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空中院馆等名称应统一规范为阳台,关于阳台。凸窗等的相关规定如下,1 每户阳台,花池。结构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20,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2、封闭式阳台,封闭式走廊 按照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3.阳台设计应满足住宅使用要求,进深不得大于面宽,4。凸窗及空调机位的进深不得大于0.6米。附表、二、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小于、容积率。小于,多层住宅小区,28,1。5多层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33。1,850米以下高层住宅小区。20 2、075米以下高层住宅小区.20.2.5100米以下高层住宅小区 18,3.5超高层住宅小区 15,5、0多层办公建筑、宾馆.40.2 0高层办公建筑 宾馆 30。5 0超高层办公建筑 宾馆。25、6.0多层商业用房.包括专业市场。50、2,0厂房及库房.55 2.2农贸市场 55,1、6、注,其中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