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二条.建筑高度应满足城市风貌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第四十三条、在飞机场。军事工程,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要求.上述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第四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上述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 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二,坡屋面建筑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坡屋面檐口的高度计算,第四十六条。无电梯住宅不得超过六层、如利用地形高差分层入户时.建筑物总层数不得超过七层,七层应作退台处理。七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层的70、第四十七条.建筑层高在满足功能使用要求前提下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 一,居住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8米。大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二,普通商业、酒店建筑,办公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 层高不得大于5 8米,层高大于5,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公共部分的门厅 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