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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市政.交通工程第五十七条,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服务功能 结合泸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32、0,60 0米、次干路,20.0。32。0米 及支路 20,0米 一、城市快速道路两侧不得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次干路及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三 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四、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五 隔离带原则上不得开口.确需开口的 应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第五十八条。符合 泸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方案设计时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书。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十九条。河堤.河道桥梁、一、河堤宜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建设 二,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行洪 通航等功能外.还应在桥头两端各预留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绿地满足环境景观要求,三 河道桥梁必须考虑符合规范要求的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第六十条,管线综合.一、20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规划道路埋地敷设,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 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 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 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 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按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四,禁止在城市地下管线.排水管涵 明渠的覆盖面上搭盖建筑物 禁止在江河电缆区的滩地和水域搭盖建筑物、挖沙取土。抛锚作业以及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的有碍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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