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化第五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其基地内的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城不低于30 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0.学校 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10.不大于20,第五十一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30亩以上居住用地不小于用地面积的10.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必须向用地四周最高等级道路开敞,开敞宽度30亩以下不小于15米、30亩以上不小于20米 100亩以上不小于30米.集中绿地开敞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影响视线通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0亩以上居住小区临小区主入口或主要交叉口设置的集中绿地应不少于总绿地量的50,内部的集中绿地应尽量和临街集中绿地形成整体,第五十二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部分应做环境景观设计并报批 完成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其中绿地面积不小于后退道路红线部分面积的35 道路转角处应设置街头绿地。第五十三条.在确定保护的古城墙地段。古城墙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宜作为绿化用地,第五十四条,建筑基地临道路设置围墙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等形式、建筑后退部分与小区内部绿化景观应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且和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协调、第五十五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 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且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50。第五十六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