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2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要求 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中未列入的。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 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住宅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旧城用地面积1公顷、新区用地面积3公顷,第七条.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可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因城市规划要求确需实施的。应当先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分析,并报经专委会审查后下达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进行管理。第八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第九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第十条,同一建设单位获得的相临地块为满足城市天际轮廓线要求、在保证建筑总量不突破要求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可内部调剂。附表.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注,允许兼容、不允许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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