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2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 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 要求。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中未列入的。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住宅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旧城用地面积1公顷.新区用地面积3公顷、第七条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可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因城市规划要求确需实施的 应当先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分析.并报经专委会审查后下达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进行管理,第八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第九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 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第十条,同一建设单位获得的相临地块为满足城市天际轮廓线要求 在保证建筑总量不突破要求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可内部调剂 附表 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注,允许兼容,不允许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