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 20137 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 要求,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 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住宅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 不得单独建设。旧城用地面积1公顷,新区用地面积3公顷,第七条,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可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因城市规划要求确需实施的.应当先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分析.并报经专委会审查后下达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进行管理、第八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 第九条 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第十条.同一建设单位获得的相临地块为满足城市天际轮廓线要求,在保证建筑总量不突破要求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可内部调剂、附表 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注,允许兼容、不允许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