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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2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 要求,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中未列入的。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住宅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旧城用地面积1公顷.新区用地面积3公顷,第七条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可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 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因城市规划要求确需实施的 应当先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分析。并报经专委会审查后下达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进行管理、第八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第九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 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第十条、同一建设单位获得的相临地块为满足城市天际轮廓线要求,在保证建筑总量不突破要求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可内部调剂 附表、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注,允许兼容.不允许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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