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20137 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 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要求.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住宅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旧城用地面积1公顷.新区用地面积3公顷 第七条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 可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因城市规划要求确需实施的.应当先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分析,并报经专委会审查后下达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进行管理.第八条 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第九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第十条。同一建设单位获得的相临地块为满足城市天际轮廓线要求。在保证建筑总量不突破要求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可内部调剂,附表,一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注,允许兼容 不允许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