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在拆迁补偿金额基础上另加补贴8,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取得方式.所处区位。周边环境。容积率、房屋用途,结构 新旧程度,层次。建筑面积等因素、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以房地产市场评估和装饰评估价格确定,第三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完备的建房手续,其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批建面积的据实认定,大于的只认定与批建面积相等部分.超出批建面积部分视为违章建筑 本条第二款房屋拆迁补偿按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以及按批建时办证的标准补交所需税费.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公布全市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评估机构的名录。被拆迁人房屋的估价.除拆迁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拆迁人委托房屋评估机构 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进行评估,并支付评估费,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市,县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每年3月底前公布。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第三十三条、在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屋评估机构应遵循有关评估原则.按时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同时 在拆迁地段公示上述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 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经复估后,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后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与调换房屋市场价有差价的、结算调换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六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 补偿给被拆迁人。9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第三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一。商品房、居民私有住宅按评估价补偿,二、享受房改政策购置住宅,房改房 成本价的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按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单位所占产权份额进入单位住房基金。单位已撤消的进入城市住房基金,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现住宅建筑面积认为有误的.可申请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重新认定。认定后的建筑面积应对照购房时房改政策可享受的建筑面积标准,小于规定标准的据实计算。超过规定标准的,依照现行房改政策缴纳超面积款和税费后,按前款执行,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支付下列补助费,一 搬迁补助费,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三、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供水 供电、供气 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设施的迁移费,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1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未设置抵押或者提供担保.第四十三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 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过渡期,拆迁安置用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拆迁安置用房为高层住宅的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