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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申请和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并足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前款第四项中的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拆迁范围。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的建筑面积。拆迁户数。产权调换房屋情况.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拆迁方案包括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拟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 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收取有关费用.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拆迁后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号 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地段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评估标准。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准予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在拆迁地段予以公告、办理延期手续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政策,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拆迁委托合同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服务费.委托或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 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 房屋租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由产权共有人委托一人或全部共有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 搬迁期限、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六,违约责任,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 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地点 层次,户型.成新。结构 朝向等.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三,过渡用房地点、面积。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五,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自订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以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补偿金额通知金融机构,被拆迁人凭拆迁人开具的领款通知单、到金融机构支取安置补偿资金.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清余额。金融机构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将余额退还给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应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取与管理协议 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审计部门必须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定期审计与监管.第十六条。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需要对产权人下落不明 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第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的裁决,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30、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前,必须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可以选举3、7人组成拆迁事务管理委员会,并委托其处理有关拆迁事务、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第二十四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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