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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的决定 吉府发,2004 29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 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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