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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4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中第三十八条的决定,吉府发,200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二 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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