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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4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的决定 吉府发。2004,29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 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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