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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4、21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的决定、吉府发、200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 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 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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