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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4,21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的决定。吉府发、200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 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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