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 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 并对拆迁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或者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对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 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