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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称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规划 建设。国土。公安.工商,教育。电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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