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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规划 建设。国土,公安、工商、教育。电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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