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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划,建设 国土。公安,工商.教育。电信。供电 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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