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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教育.电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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