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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 教育 电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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