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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征地补偿费监管第二十二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附着物、青苗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当足额支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二、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被征地单位分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制定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农业.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第二十五条,属月湖区人民政府 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予以支付。非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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