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 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四条.征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五条,征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制度,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内征地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征地工作 市发改 财政.规划 农业.林业、水利 劳动保障 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