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十四条、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修正系数确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水田,34920元,亩.二,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亩,一般菜地36000元,亩。三、旱地。20000元,亩、四。园地 34920元。亩,五,林地,9000元、亩 六,精养鱼塘,38000元 亩,七、非精养水面.21000元、亩.八,宅基地.17500元,亩 九.未利用地、5500元.亩、十,其他农用地,11000元.亩。十一,其他集体建设用地,11000元、亩、征收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地价进行补偿.被征土地的地类划分按照附件1规定的各种地类的定义进行确认、第十五条,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其种类和实际损失,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进行损失补偿,电灌站 排涝站,涵闸.渠道等水利设施。需要异地重建的。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后,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另行选址,按原有设施的功能或规模标准进行重建.水利设施重建后、原水利设施不再补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附件2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工程现行重置价格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筑物使用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后的残值进行补偿 折旧后的残值可以委托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计算或评估.征地中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重新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涉及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土地上特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评估值进行补偿,实际损失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以实际损失评估值为补偿标准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七条,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在征地中不得收取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征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 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 第十九条.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探索重新择业 入股分红,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多种安置方式,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按照,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或者人均耕地少于0、3亩 需要预留生产就业安置用地的 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预留用地申请时、须经所在村 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预留生产就业安置用地应当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 本村无集体土地可预留的。可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 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按土地成本价缴纳划拨地价款,第二十一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