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地程序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用地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受理 第八条、用地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征地工作。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月湖区人民政府或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告知征地事项,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 范围.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告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国土资源分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 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土地地类以土地利用现状图 或变更调查图。为基础进行认定,调查结果应当公布 四。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五。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听证情况,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经月湖区人民政府或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七。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应当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规定.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由国土资源分局发出。征求意见函,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 后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 则视为同意.第十条、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等,在被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 民委员会.村 居、民小组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已征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自行清除完毕,交付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使用.逾期未交付的,由月湖区人民政府或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清除.第十二条 已征土地尚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期间,可由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继续耕种使用、但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时 不再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补偿、第十三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临时用地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用地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