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不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