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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农村抗震设防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积极推广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住用房、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第二十四条,农村的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指导村民自建房屋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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