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当设立抗震设计专篇、抗震设计专篇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凡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特殊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土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专项审查、以提升设计审查的科学性.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经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 对审查结论有争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 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抗震设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竣工使用,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 超限高层建筑30层以上。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和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