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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抗震加固第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 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第二十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一条,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 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 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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