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财政日常监督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两种方式,日常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有关制度规定 对被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经常性监督.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督。主要形式是通过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 依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发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措施 第八条,建立预决算审批制度.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费用预决算、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建立预算执行控制制度,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第十条,建立会计报表报送制度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备案、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分为.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中心事业支出明细表.和。增值收益分配表,前三张报表为季报,最后一张报表为年报。季报须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年报须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保证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报表必须同时采用纸质报表和电子版本两种方式上报。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一条。建立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财政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财务运作情况、财政监督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在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