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 则第三十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列行为属违法或违规行为 一.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 在指定委托银行之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五,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六,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七.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八,列支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其它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九,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一,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十二,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 归还等手续、十三,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四.不按规定和程序擅自进行住房公积金核销的.十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有。一 至。五,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全部予以没收.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公积金管理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有.六.至。十五。条行为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要按照 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四十条.财政监督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对控告人、检举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有关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