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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除与同级住房公积金其它监督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外、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决算 三,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及所形成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及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上缴财政的情况.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政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检查 五 监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情况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六,监督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面违纪行为的举报,八。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九,监督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十,监督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情况 十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进行审核,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制度,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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