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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缴财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计划 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全年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第二十八条、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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