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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共服务设施5,3 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 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5。3 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1.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2。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3、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5.3 3、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5、3、4,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 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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