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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共服务设施5、3.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 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 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2 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1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 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2、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3 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5。3.3,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5.3.4,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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