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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共服务设施5。3。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表6,0 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 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5、3.2。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 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1,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2,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3 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5,3,3.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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