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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共服务设施5、3。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 5,3,2,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1。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2、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3,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5 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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