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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第,一 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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