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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政策支持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其中,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用地可以通过出让 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第三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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