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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二十一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 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 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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