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 收购 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 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 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 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各区 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