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 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 收购 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 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 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 但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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