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 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 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 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 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