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 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 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 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