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 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向本单位职工出租 但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