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 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 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 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 县市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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