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 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 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 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 但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 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