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 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 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经市,县市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 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