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 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批准后 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