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 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 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 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 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 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建设 住房保障 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 但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 既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属于共有的 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 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各区 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