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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 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 县市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 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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