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 房源筹集。配租 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 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政府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物价、统计,地税 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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