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 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 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 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 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