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 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 转租或闲置 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 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 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 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