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 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 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 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